【欺詐開審】涉欺詐科技園公司案開審 控方指黎智英隱瞞以工業邨用地處理不相關業務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5/03 15:06

最後更新: 2022/05/03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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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今到區域法院應訊。(曾耀輝攝)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涉欺騙香港科技園公司,在租契沒有容許的情況下,把《蘋果日報》在將軍澳工業邨租用的部份範圍,租借給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兩人早前於區域法院否認共兩項欺詐罪,案件今(3日)正式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黎清楚獲批用地作出版及印刷報紙和雜誌, 卻用於處理其個人資產和開支等事宜的力高有限公司註冊地址轉到上址。黎同時對蘋果日報印刷公司及力高有控制權及決策權的情況下,卻一直向工業邨和科技園公司隱瞞力高在該處所營運的事實。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資料圖片)

本案由法官陳廣池主理;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及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控方;黎智英及黃偉強分別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和黃佩琪代表。

控方開案陳詞指,香港科技園公司(前稱香港工業邨公司)是政府按工業邨公司條例成立的法定團體,香港科技園公司管理及管有將軍澳工業邨土地,並以低於市價租金,將土地租予產業申請人。

控方指,黎於1995年8月15日,以敏鴻有限公司主席的身份向香港科技園公司申請租用將軍澳工業邨的土地,敏鴻按董事會決議,接受香港科技園公司的要約。而敏鴻按照指明用途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該處所),即出版及印刷報紙和雜誌。

及至1998年4月1日,黎將力高有限公司的註冊地址辦公室轉到該處所,力高的僱員亦開始在上址工作,惟力高業務與用地指明用途完全無關。力高的實質業務包括替黎及其子出任董事的公司擔任公司秘書,為其僱員及與黎相關的事宜向保險公司投保,處理黎的個人資產和開支,管理黎和家人的住所。黎則為力高的董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 50%至100%股權。

控方續指,黎清楚該處所的用途限制,同時對蘋果印刷公司及力高有控制權及和決策權的情況下,卻一直向工業邨和科技園公司隱瞞力高在該處所營運的事實。

控方又指,黃一直受僱於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擔任行政總監一職。同時黃一直積極參與力高的業務,曾以力高聯絡人身份,與58間公司接洽。事件被揭發後,黃向科技園公司表示力高沒有佔用該處所的任何部分,並確認蘋果日報印刷公司完全遵從租契條款及條件。

控方續指,及至2020年3月,科技園公司留意到力高涉嫌違規使用該處所,遂向黃查詢。其後黃與黎的助手Mark Simon、公司董事周達權及內部法律顧問人員何凱英就此事開會商討,在會議中Mark Simon傳達黎的指示,稱要將力高的辦公室搬走。

控方又指,工業邨和科技園公司曾派員作定期巡查,期間蘋果日報印刷公司的職員表示,因2樓至4樓的辦公室範圍(包括力高辦公室的430號房)有大量敏感新聞材料,不會帶領巡查員進入該處巡查。

控方指,力高曾於2011年至2020年間,支付逾109萬租金予蘋果日報印刷公司。根據專業測量師意見,案發時段力高所佔用的單位面積約 646 平方尺,若以甲級寫字樓租金計算,所需付的平均市場租金逾760萬元。若科技園公司得悉事後作出跟進,有權獲得約逾1.1億元補繳地價。

本案原有3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74歲,商人)、周達權(64歲;公司董事)及黃偉強(60歲;行政總監),周已從本案中分拆,另案處理。

黎及黃同被控1項欺詐罪,經修訂控罪指,他們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並非按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而使用。

黎另被新增1項欺詐罪,控罪指黎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向香港工業邨公司(現稱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 上述處所並非按日期為 1995 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5年10月24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雙方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而使用。

聆訊今午(3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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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